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