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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