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村庄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树枝、粪便以及其他杂物的;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经营性广告的。
(一)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树枝、粪便以及其他杂物的;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经营性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