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优化利企惠民的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兴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