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优化利企惠民的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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