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等生态经济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