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
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