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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