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