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