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责任考核等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