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