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