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承担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需要经过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内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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