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的,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义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或者有其他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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