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理脚手板上的垃圾,拆除脚手架、脚手板和密目式安全网时先清理残留灰渣或者采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清扫楼层内、高处平台的建筑垃圾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不得高空抛掷、扬洒建筑垃圾;
(三)对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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