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切割、铣刨、挖掘、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道路、绿地内地下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貌;
(四)清扫施工现场和养护道路基层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一)在路面切割、铣刨、挖掘、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道路、绿地内地下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貌;
(四)清扫施工现场和养护道路基层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