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时铺垫隔离物;
(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迁移绿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时内未补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运的土壤、废弃物料等采取遮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带等内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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