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土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堆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堆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场外,对堆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铺垫钢板或者透水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四)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喷淋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一)对堆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场外,对堆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铺垫钢板或者透水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四)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喷淋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