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和道路上的泥土、泥浆;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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