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应当履行与依法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相关联的受理举报、责令整改等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应当履行与依法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相关联的受理举报、责令整改等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