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