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煤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
(三)需要经过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的,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通行时间行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
(三)需要经过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的,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通行时间行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