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内装饰装修垃圾、废弃家具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理,不得高空抛掷、扬洒垃圾。
(二)在临街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外挂密目式安全网的防护排架。
(三)配备满足防尘要求的洒水车、雾炮机或者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边喷淋、边拆除”的要求喷淋足够的水量。
(四)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后立即采取持续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及时清运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风力六级以上天气停止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一)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内装饰装修垃圾、废弃家具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理,不得高空抛掷、扬洒垃圾。
(二)在临街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外挂密目式安全网的防护排架。
(三)配备满足防尘要求的洒水车、雾炮机或者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边喷淋、边拆除”的要求喷淋足够的水量。
(四)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后立即采取持续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及时清运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风力六级以上天气停止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