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边界设置符合要求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确因生态、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将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的道路清洁。
(四)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或者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风力六级以上天气停止土石方作业。
(五)在产生泥浆的施工环节设置有效防止泥浆溢流的泥浆池或者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泥浆。
(六)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或者混凝土的场地采取设置封闭式防护棚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边界设置符合要求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确因生态、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将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的道路清洁。
(四)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或者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风力六级以上天气停止土石方作业。
(五)在产生泥浆的施工环节设置有效防止泥浆溢流的泥浆池或者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泥浆。
(六)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或者混凝土的场地采取设置封闭式防护棚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