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自行建设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自行建设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