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