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