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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