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从其规定: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提升师德,培育优良学风、教风、校风;
(三)文明举止,注重礼仪,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维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优先,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五)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乱刻乱画;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的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不妨碍他人生活;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秩序,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
(九)文明养犬,遵守养犬规范,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生产生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文明经商,重信守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十二)文明家风,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礼,恭俭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邻里和睦,与人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祭扫事宜,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
(十六)学习先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参观时,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十七)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提升师德,培育优良学风、教风、校风;
(三)文明举止,注重礼仪,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维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优先,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五)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乱刻乱画;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的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不妨碍他人生活;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秩序,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
(九)文明养犬,遵守养犬规范,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生产生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文明经商,重信守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十二)文明家风,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礼,恭俭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邻里和睦,与人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祭扫事宜,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
(十六)学习先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参观时,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十七)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