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鼓励设置民间奖项,对各类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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