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引导成员共同遵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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