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本市重点治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