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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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丽水的实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
第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
第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
第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从其规定: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践行文明健...
第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护;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
第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鼓励设置民间奖项,对各类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
第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本市重点治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
第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住宅小区...
第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
第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
(二)...
第十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损坏...
第十六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随意...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
第十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旅游设施、文体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文明基...
第十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依法...
第二十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不文明...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优待保障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奖励和宣...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工作,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
第二十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
第三十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钓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经营单位不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绿地上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