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经营单位不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绿地上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