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钓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