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不文明行为曝光的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不文明行为曝光的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