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不文明行为曝光的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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