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