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