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