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