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优待保障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奖励和宣传,对需要帮助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优先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