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工作,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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