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的,应当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的,应当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