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劝阻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鼓励和支持公民劝阻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