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依法监督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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