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旅游设施、文体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机场、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厕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规范建设或者提供相应服务。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住宅小区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机场、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厕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规范建设或者提供相应服务。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住宅小区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