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把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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