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环卫设施;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油烟、动物尸体等各类污染物;
(四)向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山塘、桥涵下空间等倾倒垃圾;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内钓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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