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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