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车辆等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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