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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